正義網江蘇1月12日訊 通訊員楊維松 施蘇揚報道 超過訴訟時效追討勞務費,應獲保護的權益卻不能享受。日前,鎮(zhèn)江市京口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勞務合同糾紛案,駁回金壇市某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1998年,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(下稱中建二公司)承包金東紙業(yè)(江蘇)有限公司的建設項目,后金壇市某設備安裝有限公司(下稱金壇)分包其中部分項目。隨后應金東紙業(yè)(江蘇)有限公司要求,金壇為其做零工4687個工日,對方應支付勞務費117175元,但金東紙業(yè)(江蘇)有限公司一直未給付。
2001年2月22日,鎮(zhèn)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庭審,確認金壇應向金東紙業(yè)(江蘇)有限公司索要勞務費。但直至2003年9月15日,金壇才向京口區(qū)法院提起訴訟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。原告自2001年2月22日在鎮(zhèn)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時就應當知道所欠勞務費應向金東紙業(yè)(江蘇)有限公司主張,但直至2003年9月15日,才訴至本院。因超過訴訟時效,金壇喪失了勝訴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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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(guī)定
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。 但是,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護。有特殊情況的,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。
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,當事人自愿履行的,不受訴訟時效限制。 |